什么是份额化版权系统?哪些版权可以份额化?
著作权(版权)法中,明确规定权力分两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与传统版权平台不同,本平台将版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份额化,每个作品的财产权分为1万等份,每个份额对应着该作品财产权的万分之一。
我们举个例子,比方说,现有某个影视公司希望以100万的价格获得《作品A》的影视改编权,那么该公司可以在本平台上以完整商业合约的形式发起一个“邀约”,并支付1万元保证金。所有拥有《作品A》版权份额的用户,均可以自由投票决定是否同意该邀约。在一定期限内,同意票数超过6000个份额,即表示邀约生效。由平台自动签约完成交易。每个拥有该作品份额的人(无论是否投票),都自动按100元/份额的比例获得相应收益。如邀约方违约,则其邀约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回,也按照1元/份额的比例发放给相关用户。
我们把每个版权份额看成一个“保险箱”,每个作品有1万个各自不同的“保险箱”,每个里面都装载了该作品万分之一的对应权益。我们的“锁钥系统”采用了双重保险机制:一个是SHA2-256(这个正是大名鼎鼎的比特币所采用的技术),一个是SHA3-256(这个是更新一代的,美国国家安全机关所采用的技术),所以理论上来说,不可破解,没人可以盗配“钥匙”或强行打开“锁”。
与传统平台不同,用户对于版权份额的拥有,并不依赖于我们平台上的记录。谁拥有“钥匙”能打开有效“保险箱”的“锁”,谁就拥有里面的那个份额,而这个“钥匙”是用户自己在离线端生成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平台)都无法偷偷获取,而每一把钥匙开过“锁”后,这个“保险箱”就作废了,份额自动转入买家所创的新“保险箱”中,所以用数字化的手段完全杜绝了卖家一物多卖的可能,及平台参与作假操控市场的可能。